作者: 中国质量报-胡立彪     

        几位朋友吃饭,刚一落座大家就开始数落一个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的朋友,说她发信息太多、太闹得慌,恨不得把她拉黑。这位朋友也挺无奈,说微商越来越难做了,在朋友圈里特别不招待见,不断被拉黑,现在没剩几个“客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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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位朋友的尴尬,正是微商这种新兴商业模式的尴尬。而之所以如此,不能怪别人,这是微商们自己种下的苦果。

       事实上,微商兴起也就是近两年的事,但问题已经够多了。比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等。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95.41%,其中有关微商的投诉同比增幅最大。在某市消协组织投诉数据平台输入“微信”二字,显示的相关信息中举报和投诉信息就占了3成左右。

       任何市场特别是新兴市场,出问题总是难免。出问题不怕,怕的是出了问题解决不了。微商真正招人嫌的地方,就是出了问题难解决,目前来看有这么几难:微商的广告、购买、支付等环节往往在不同平台上完成,导致责任主体区分难;社交平台对通过朋友圈、粉丝群等熟人交易的卖家身份基本未进行实名信息审核,导致违法主体追责难;移动社交平台对交易信息保存没有明确要求,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交易信息和卖家的真实信息,导致售后服务和消费维权难。

       当然,微商是基于互联网移动社交平台的发展而兴起的,所出现的难题也基于这种社交平台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以,从根源上分析,微商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有多难,而是缺少管。第一个缺的,是“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微商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一般只能依据工商总局2014年发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但由于微商这种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具有私密性、特殊性,该办法对于朋友圈购物、点赞营销、抢红包、“摇一摇”等新型营销方式没有针对性条款。另外,在消费维权方面,朋友圈里的交易属于双方私下交易,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购物范畴仍存在争议。

       就具体的监管执法而言,将微商完全纳入监管,技术上也存在一些难题。分析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及法律规定下,对朋友圈这种具有封闭性和私密性的网络社交领域,基本做不到事前监管。前文提到的几难,事实上是我国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对非公众平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的要求,及对社交平台责任义务设定模糊的必然后果,违法主体确认和违法证据采集就十分困难。而且,目前各地已开发建成的网管工作平台和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对微商、微店这种基于移动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基本不具备监管能力。

       显然,微商市场说乱就乱,除了因为微商们基于逐利本性,市场之义说忘就忘,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该硬起来的“第三只手”,尚未做到说管就管。

       要管,第一个就得把缺失的法律法规补齐了。要加快《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在立法顶层设计上保持一定的前瞻性;相关监管部门要针对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或修订现有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网监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从法律上厘清移动社交平台的责任义务,并督促平台严格履行微商经营主体真实身份审核职责,健全和完善交易信息保存、消费维权等制度,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当然,加大网络监管技术投入,提升能力建立适合移动电商监管的平台与队伍,也是当务之急。

       据悉“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将于今年6月末上线运行,微商监管也将纳入其中。据悉,售假、商品质量等线下问题,在得到实体层面的监管并留下记录后,也可及时反馈到线上,从而实现线上线下一条线监管。我们期望这样的监管系统能够真正起到规范网络交易的作用,让微商等新兴商业模式重拾信誉,惠及民众。